联盟收费管理办法
2026-10-12 阅读次数:5

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保障联盟各项工作持续、正常开展,根据《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联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会员单位会费的核定、缴纳、减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会费是联盟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会费的收取和管理遵循“自愿缴纳、量力负担、分级核定、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按会员单位在联盟中担任的职务分级核定,按年度缴纳。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 1万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 0.5万元/年

    理事单位 0.1万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 0.05万元/年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对应职务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由联盟理事会根据联盟运行需要和会员单位承受能力定期评估;确需调整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前三十日向全体会员单位公示后执行。

    第三章 存量会员免费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联盟章程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登记在册的会员单位(以联盟秘书处登记的入会时间为准,以下简称“存量会员”),为感谢其对联盟创立和初期发展的支持,实行“老人老办法”:存量会员永久免缴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任何条款不作为联盟向存量会员收取、追缴或变相收取会费的依据;联盟及秘书处不得向存量会员发出任何形式的缴费通知。存量会员的免费资格不因联盟换届、职务变动、会籍延续、管理办法修订而变更或取消。

    第八条 存量会员在本办法施行后,自愿申请担任需缴纳会费的职务,或自愿补缴、捐赠会费的,须经该会员单位书面同意,自书面同意之日起按其申请时对应的会费标准执行;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维持永久免费资格不变。

    第四章 新会员缴费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申请入会的单位(含曾退会、现已注销会籍后重新申请入会的单位),为“新会员”。新会员自入会批准之日起,按其所担任职务对应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条 完成当年度会费缴纳是新会员履行完毕入会程序、享有完整会员权利(含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的前提;会费未缴纳到位的,可先以列席方式参加联盟活动。

    第十一条 每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入会的,缴纳当年度全年会费;七月一日(含)后入会的,当年度按半年计缴,次年起按年度全额缴纳。新会员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本届(三年)全部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统一缴纳至联盟对公账户,由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缴费账户信息以联盟秘书处正式通知为准,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收取会费。

    第五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限用于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各类产业活动组织,团体标准研制,产业研究与报告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秘书处日常运转等,不得在会员单位之间分配。

    第十四条 联盟对会费实行单独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账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开,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权查询、质询会费收支情况,秘书处应当及时答复。

    第六章 欠费与退会

    第十七条 新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未缴纳会费的,经秘书处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主动退会或被除名的,当年度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尚未缴纳当年度会费的,不再追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施行日期以审议通过之日为准;联盟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二〇二六年十月